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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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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8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的頒佈施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爲、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對於增強領導幹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依法依規自覺接受、主動配合經濟責任審計。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加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措施。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五條 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後,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審計署審計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請國務院總理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保證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爲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託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後,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爲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爲重點,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爲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爲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幹部由上級領導幹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於該領導幹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並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 (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蔘加。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本級黨委、政府和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覈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徵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託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爲,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申訴,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對複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覈,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複覈決定和審計署的複查決定爲審計機關的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覈目標和行業標準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爲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爲;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爲;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爲;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爲;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爲。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爲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爲;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後果的行爲。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爲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爲考覈、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並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適用本規定。有關機構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組織實施。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貫徹實施意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同時廢止。(來源:陝西日報2010年12月9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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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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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保障紀委履行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反腐敗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形成反腐敗合力,促進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以下簡稱組織協調工作),是指紀委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協助同級黨委研究、部署、協調、督促檢查反腐敗各項工作。 第三條 紀委開展組織協調工作,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堅持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各司其職。 第二章 組織協調的主要任務 第四條 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圍繞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開展工作。 第五條 根據同級黨委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研究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問題,及時向同級黨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根據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關於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按照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任務分解,明確責任,提出要求,組織落實。 第七條 加強與各方面的聯繫和溝通,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第八條 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章 組織協調的程序 第九條 紀委進行組織協調工作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一)確定需要組織協調的事項; (二)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三)組織實施;(四)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承擔任務的進展情況;(五)要求有關部門書面報告承擔任務的落實情況;(六)向黨委報告組織協調事項完成情況。 第十條 紀委組織協調的事項除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交辦的以外,根據需要,由紀委常委會或者紀委分管領導確定;紀委認爲重要的組織協調事項,應當報同級黨委或者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報上一級紀委備案。 有關部門認爲需要紀委組織協調的事項,可以向紀委提出建議,由紀委決定或者由紀委報黨委決定。 第十一條 經紀委組織協調確定的事項,應當以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交有關部門實施;在查辦案件中,因緊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況,經紀委分管辦案工作的領導同意,也可以採取當面通知或者電話通知等方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但應當作好記錄,留案備查,事後應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會議紀要等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部署或確定的事項、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條 紀委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可以採取聽取彙報、按規定調閱有關材料、聽取有關人員意見、實地瞭解情況、要求書面報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對在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紀委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幫助解決或者及時糾正,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落實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向紀委報告。紀委應當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以召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加以解決;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紀委提請黨委決定。 第四章 組織協調的保障 第十四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紀委組織協調工作的領導,明確任務和要求,支持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責。 第十五條 紀委應當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開展組織協調工作,正確處理與有關部門在反腐敗工作中的關係,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保證反腐敗各項任務的落實。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責,對經紀委組織協調確定的任務和要求,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配合,並接受紀委的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應當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對本部門承擔的反腐敗任務切實負起領導責任,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巡視工作機構應當把紀委組織協調事項落實情況作爲巡視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黨委或者紀委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予以組織處理,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黨委(黨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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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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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全文如下:爲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範決策行爲,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範圍、規範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爲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羣衆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範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併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採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羣衆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併爲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羣衆,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迴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覈評價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爲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准。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範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准的,應當在批准後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覈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爲重點內容。 (二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爲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爲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爲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二十一)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爲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覈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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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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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印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通知》(中發[2008)9號)的有關要求,規範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行爲和領導幹部從政行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反腐倡廉建設,現就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治理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工程建設市場不斷健全,監管體制日益完善,錢權交易、商業賄賂等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勢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依然存在許多突出問題。一是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二是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三是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五是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徵地拆遷、損害羣衆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六是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這些問題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影響黨羣幹羣關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礙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爲此,中央決定,用2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採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推動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爲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深入開展,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高效、安全、廉潔運行,保證中央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維護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促進科學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二、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階段性目標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擴大內需、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等任務,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爲重點,以改革創新、科學務實的精神,堅持圍繞中心、統籌協調,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着力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二)主要任務  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落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範市場交易行爲;進一步推進決策和規劃管理工作公開透明,確保規劃和項目審批依法實施;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行政行爲、市場行爲更加規範;進一步深化有關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建立規範的工程建設市場體系;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責任制,確保建設安全。  (三)階段性目標  工程建設領域市場交易活動依法透明運行,統一規範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誠信體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完善,相關改革不斷深化,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基本形成,領導幹部違法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行爲受到嚴肅查處,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勢頭得到進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點和主要措施  (一)認真進行排查,找準突出問題  深入開展自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查找項目決策、城鄉規劃審批、項目覈准、土地審批和出讓、環境評價、勘察設計和工程招標投標、徵地拆遷、物資採購、資金撥付和使用、施工監理、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實施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開展自查,摸清存在問題的底數,掌握涉及問題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  深刻分析原因。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從主觀認識、法規制度、權力制約、行政監管、市場環境等方面,分析產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明確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責任要求,增強治理工作的科學性、預見性和實效性。  嚴肅自查紀律。對不認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門,要加強督導;對拒不自查、掩蓋問題或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對自查出的違紀問題,要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作出處理。對雖有問題但能主動認識和糾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適時對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二)加大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果  突出監管重點。着重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覈准、備案管理程序,規範項目決策,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工程造價和標準,認真落實開工報告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確保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依法合規、公開透明運行。着重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規範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標段劃分、評標定標、招標代理等行爲,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着重加強土地、礦產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完善土地及礦業權審批、供應、使用等管理的綜合監管平臺。着重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監管,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嚴格依法徵地拆遷,堅持合理工期、合理標價、合理標段,嚴格合同訂立和履約,規範設計變更,科學組織施工,加強資金管理,控制建設成本,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着重加強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質量與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明確質量標準,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監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  落實監管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監管,認真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實施效果等方面的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對項目決策、資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礦業權審批和出讓、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城鄉規劃審批、安全生產等環節的行政管理職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電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重點做好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財政、審計部門要重點做好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規範、高效、安全、廉潔使用。對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爲和亂作爲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爲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健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規範管理。加大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執法力度。組織實施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積極推進項目標準化、精細化、規範化和扁平化管理。發揮工程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過程監管。推行管理骨幹基本固定、勞務用工相對靈活、職責明確、高效運作的勞務管理模式。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三)深化體制改革,創新機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強重大項目決策管理,推行專家評議和論證制度、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發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抓緊研究起草政府投資條例、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繼續做好《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貫徹實施工作,加快編制完成行業標準文件,實現招標投標規則統一。不斷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強工程項目政府採購管理。科學編制、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嚴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審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落實度。  加強市場建設。按照政府建立、規範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合和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資源,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爲工程交易提供場所,爲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爲信息發佈提供平臺,爲政府監管提供條件。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大力推進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建設。探索顯化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轉讓市場的有效形式,規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爲。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加強評標專家庫管理,提高專家的職業道德水平。制定全國統一的評標專家分類標準和專家管理辦法。加強中介組織管理,嚴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價格評估的監管,規範招標代理行爲。  健全誠信體系。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覈、合同履約、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整合有關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綜合性數據庫。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平臺,逐步形成全國互聯互通的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實現全行業誠信信息共建共享,並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嚴格市場準入。  (四)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懲治腐敗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要堅決查辦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城鄉規劃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審批和出讓以謀取私利甚至索賄受賄的大案要案。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審批立項,規避和虛假招標,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嚴重侵害羣衆利益等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查處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向的案件。依法查處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既要堅決懲處受賄行爲,又要嚴厲懲處行賄行爲。堅決杜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行爲。  積極拓寬案源渠道。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信訪舉報系統的作用,形成有效的舉報投訴網絡,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注重在審計、財政監察、項目稽察、執法監察、專項檢查、案件調查和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案件線索,深挖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和金融機構等要加強協作配合,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嚴肅開展警示教育,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處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由中央紀委牽頭,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等爲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治理工作作爲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任務。各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同志負總責,確定1名領導同志具體負責,落實責任分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作出總體部署,搞好任務分解,推動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方案,確定治理重點,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進度、方式方法和時間要求。要深入排查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完善體制機制制度,分階段、有步驟地落實好專項治理工作的各項任務。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相結合,着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以及黨員幹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相結合,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推進政務公開相結合,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建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明確審批流程,及時公佈審批結果,實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要將專項治理工作與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相結合,大力加強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着力解決工程建設領域侵害羣衆利益的突出問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開展分類指導,督促工作落實。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總結經驗,推動工作。對組織領導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顯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點督查,限期整改,確保治理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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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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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爲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 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併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籤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籤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爲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彙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覈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羣衆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覈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爲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佈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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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

    點擊量:2001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中紀委、中組部聯合下發《關於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選準用好乾部,是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大計。黨的十六大以來,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緊緊圍繞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積極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完善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一大批政治堅定、能力突出、作風過硬、羣衆信任、善於領導科學發展的優秀幹部被選拔進各級領導班子,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總體上是好的。同時,要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仍然是幹部羣衆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影響選人用人的公信度,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廣大幹部的迫切願望,人民羣衆的熱切期盼。  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以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堅持預防、監督、查處並舉,把嚴格監督、嚴肅紀律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始終,經過3至5年的努力,進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使人民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二、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  (一)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的學習教育。要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作爲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領導幹部主體班次的重要內容。對新進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要及時進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的專題教育培訓。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幹部進行任職談話時,要對學習貫徹黨的幹部工作法規和執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要求。注重運用查處的違規用人問題的典型案例,加強對幹部的警示教育。  (二)不折不扣地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做到對本級管理的幹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幹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幹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審批。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帶頭執行、模範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紀律,對違反規定選人用人的行爲及時指出和制止,重要情況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三)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完善檢查制度,強化對《幹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規執行情況的經常性檢查,對反映用人問題比較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重點抽查。要把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學習和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情況作爲檢查的重點。檢查中,既要看履行規定程序的情況,又要看選拔的幹部是否優秀;發現問題,要督促有關單位認真糾正。中央組織部定期對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集中檢查。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持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黨委(黨組)每年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巡視在加強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對巡視組提出的工作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對反映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認真整改。  三、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  (一)加強黨內民主監督。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健全完善並嚴格執行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議事規則和程序,防止用人問題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全委會委員中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探索開展全委會委員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行民主測評的工作。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按照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規定,認真接受黨委委員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問題的詢問和質詢,負責地作出說明、解釋或者答覆。  (二)進一步發揮羣衆監督作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受理反映選人用人問題的舉報。加強和改進組織系統“12380”舉報受理工作。適時開通“12380”網上舉報,拓寬羣衆監督渠道。探索建立實名舉報查覈結果反饋制度,對實名舉報的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查覈情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羣衆滿意度調查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深入瞭解人民羣衆對於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評價。各地區各部門要定期在本地區本系統開展選人用人滿意度調查,並把調查結果作爲評價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參考。中央組織部委託國家統計局,每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組織工作和組工幹部形象民意調查,接受社會監督。  (三)注意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重視和支持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提出的有關批評、建議和反映的問題,要正確對待,認真研究解決。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的宣傳,適時向新聞媒體通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以及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成效,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使人民羣衆瞭解我們黨選人用人的政策規定,以及懲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堅決態度,積極支持和參與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  四、堅決查處用人上的違規違紀行爲  (一)進一步嚴明用人紀律。一是對行賄買官、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二是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已列爲考察對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爲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三是對跑官要官的,不僅不能提拔,而且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四是對封官許願或者爲跑官要官的人說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醞釀、討論幹部任免情況的,嚴肅批評教育,是組織人事幹部的,要調離組織人事部門,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五是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六是領導幹部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提拔任職前已有明顯違紀違法行爲的,要對其選拔任用的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七是對因用人方面的問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二)加大查處力度。對違規違紀用人問題,必須堅決糾正,嚴肅查處。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和完善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立項督查制度。對反映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封官許願、拉票賄選、突擊提拔幹部等問題,要根據情況進行立項督查。凡是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列爲立項督查的問題,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要直接組織調查覈實,不得層層下轉;按規定時間報告查覈結果;經查反映問題屬實的,糾正措施和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正式決定前要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溝通。省區市黨委組織部接到反映市、縣黨委和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嚴重違規用人問題的舉報,凡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認真調查覈實,並及時將查處結果抄報中央組織部。  (三)加強對違規違紀用人典型案例的綜合分析。要深入研究問題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有關制度和機制,堵塞漏洞,不斷加強和改進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工作。  五、加強從源頭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工作  (一)加強幹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認真抓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學習,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武裝各級領導幹部、紀檢幹部和組工幹部的頭腦,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從政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導和督促幹部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增強拒腐防變能力,自覺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規定,堅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擴大幹部工作民主,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制度。規範幹部任用提名制度,探索實行地方黨委全委會推薦提名下一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人選制度。推行黨委常委會任用幹部票決制,逐步擴大全委會表決幹部的範圍。積極探索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的有效措施和辦法,完善組織人事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內部監督制度,科學規範和有效監督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用人行爲。增強幹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讓選人用人權在陽光下運行,進一步落實人民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三)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界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明確追究方式,嚴肅追究違規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人員的責任。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制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規定。  六、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任務的落實  (一)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作爲組織工作讓人民滿意的重中之重來抓。建立和落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要明確內部各有關工作機構在整治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對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用人上的違規違紀行爲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統籌安排,紮實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總體目標,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要圍繞加強教育、深入檢查、嚴肅查處、完善機制、創新制度,精心謀劃階段性的工作目標和任務。要找準本地區本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整治工作的重點,增強整治工作的針對性,確保整治工作取得紮實成效。  (三)嚴格督促,加強考覈。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及時瞭解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提出指導意見。建立整治工作情況報告制度,要定期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建立整治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對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指出、督促糾正。中央組織部將堅持舉報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向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受理的反映選人用人問題舉報,以及查處的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件的情況。  (四)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組織人事部門內部各有關工作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務的落實。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合作,及時溝通有關情況,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合力。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開展“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組工幹部新形象”學習實踐活動中,要把抵制用人上不正之風情況作爲檢驗組工幹部黨性和品行的重要標準。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和組織人事紀律要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自覺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要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實際成效,進一步樹立組織人事部門可信、可靠、可敬、可親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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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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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爲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衆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爲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覈。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覈;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第三章 責任考覈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覈工作。考覈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覈、工作目標考覈、年度考覈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覈。對考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覈,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羣衆的意見。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覈結果,作爲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爲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爲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爲,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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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五個嚴禁、十七個不準、五個一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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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個嚴禁、十七個不準   (一)嚴禁拉票賄選  1、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通過宴請、打電話、發短信、當面拜訪等形式拉票。  2、不準賄賂代表。  3、不準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賄選。拉票賄選,直接破壞民主規則,嚴重影響選舉公正。  (二)嚴禁買官賣官  4、不準以謀取個人職務晉升、提高職級待遇等爲目的,賄賂他人。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爲他人謀取職務晉升等索取、收受賄賂。  (三)嚴禁跑官要官  6、不準採取拉關係、走門子或者要挾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  7、不準封官許願,或者爲他人提拔調動說情、打招呼。  (四)嚴禁違規用人  8、不準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  9、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10、不準任人唯親,指定提拔調整人選。  11、不準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  12、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1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嚴禁干擾換屆  14、不準以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15、不準編造、傳播謠言,誣告陷害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16、不準在換屆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和散發各種宣傳材料。  17、不準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二、五個一律  1、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爲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或者依法罷免,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爲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爲給予相應處理。  2、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予停職或者免職,再根據情節輕重進一步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通過行賄手段獲取的職務堅決予以撤銷。  3、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並記錄在案;對搞封官許願或者爲跑官要官的人疏通關係、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批評,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等嚴重後果的還要追究責任。  4、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無效,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對干擾破壞換屆選舉工作的,一律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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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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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分別對適用範圍、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報告、任職崗位規範、辦理公共事務迴避、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違規行爲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適用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自行迴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迴避。 《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臺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辦理或者申請上述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處理。選拔任用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瞭解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規定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暫行規定》授權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精神制定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 《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迴應社會關切、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暫行規定》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使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規範化,既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又注重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保護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對於維護國家利益、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制定實施《暫行規定》的重要意義,把學習宣傳貫徹《暫行規定》作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根據《暫行規定》的授權,將其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等,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任務分解,保證制度落實。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要認真按照《暫行規定》報告有關情況、處理相關問題。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爲嚴格執行《暫行規定》作出表率。要加強監督檢查,使《暫行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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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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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9日發表《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全文如下: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201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前 言  腐敗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是一個世界性的痼疾,也是社會公衆十分關注的問題。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堅定立場。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始終以堅決的態度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的社會生產力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顯著提高,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方面,中國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逐步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監控機制,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當前,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呈現出系統治理、整體推進的良好態勢。通過深入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得到有效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局面不斷鞏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邁出重要步伐。  由於中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和人們的思想觀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各方面體制機制還不完善,一些領域的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有的案件涉案金額巨大,違法違紀行爲趨於隱蔽化、智能化、複雜化。反腐敗的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繁重。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鉅性始終保持着清醒的認識,並將繼續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總體部署,以更加堅定的決心和更加有力的舉措,堅決懲治腐敗,有效預防腐敗,以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一、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  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關係國家發展全局、關係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關係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大力加強廉政建設,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一貫主張。  新中國成立之初,先後設立國家檢察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等法律法規,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體制機制初步建立。爲保持新生人民政權的純潔性,中國開展了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和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和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五反”運動。通過這些措施,堅決打擊貪污腐敗行爲,懲處一批腐敗分子,形成了風清氣正、蓬勃向上的良好局面。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改革開放是一個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社會大變革的過程,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激發了社會活力。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消極腐敗現象。面對新的考驗和挑戰,中國堅持一手抓發展經濟,一手抓懲治腐敗,開展以打擊走私、套匯、貪污受賄等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爲重點的專項鬥爭,設立審計機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制度,探索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依法有序開展反腐敗的途徑和辦法。  20世紀90年代,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面對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情況,中國作出加大反腐敗鬥爭力度的決策,確立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明確提出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通過深化改革,不斷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制定了一系列加強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反腐敗制度體系。在檢察機關設立反貪污賄賂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作出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一律不得經商等重大決策。推進行政審批、財政管理、幹部人事等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實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等制度。反腐敗和廉政建設走上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  進入21世紀,中國把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確立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制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這一反腐敗國家戰略,整體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在工作部署上,強調要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認真解決涉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制定完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規制度,紮實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統籌各方面的預防腐敗工作。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和廉政文化建設,推動社會公衆樹立崇尚廉潔的價值理念。推進農村、企業、學校、公用事業單位和城市社區廉政建設,推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方向更加明確、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總體呈現出良好發展的態勢。  經過堅持不懈的探索,中國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上認識不斷深化,實踐不斷髮展,積累了豐富經驗,促進了經濟較快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2003年至2010年,中國公衆對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成效的滿意度平穩上升,從51.9%提高到70.6%;公衆認爲消極腐敗現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從68.1%上升到83.8%。國際社會也給予積極評價。  二、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   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是由中國的國體和政體決定的。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實踐中,中國探索形成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羣衆支持和參與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中國共產黨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中國共產黨在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高度自覺地把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工作戰略、方針和政策。自1993年以來,中共中央每年通過中央紀委全會向全黨全國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國務院每年都召開廉政工作會議,對政府系統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作出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還先後頒佈和修訂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要求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抓好業務工作的同時,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對違反規定的,進行責任追究。全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把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寓於各項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同改革發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覈,保證了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紮實有效地向前推進。  人民羣衆的支持和參與是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礎。各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廣大人民羣衆,在建言獻策、參與監督、揭露腐敗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在中國,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職能機構,主要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以及國家預防腐敗局。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的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重要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其經常性工作是: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查處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司法機關,分別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承擔包括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在內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及時、公正地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作出判決,依法懲治腐敗犯罪。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着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等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案件的審判、檢察工作進行指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偵查、審判案件過程中發現引發職務犯罪的重要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和司法建議。  政府監察機關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審計機關是依據中國憲法設立的審計監督機構,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等進行審計監督。中國還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預防腐敗局是中國政府爲統籌預防腐敗工作而專門設置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預防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負責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也在自身職責範圍內依法承擔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相關工作。  上述具有不同職能的機構,在反腐倡廉各項工作中既相對獨立、各司其職,又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掌握黨員違紀線索之後,經調查認定爲違犯黨紀的,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處分;對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政府監察機關對於違反政紀的監察對象,作出相應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審計、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爲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移送司法機關或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政府監察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涉嫌違犯黨紀或政紀的,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政府監察機關處理。中國從事反腐敗工作的機構承擔着開展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責任。近年來,這些機構採取一系列措施,對執法執紀幹部隊伍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切實加強自身建設。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完善制約監督機制,督促執法執紀人員秉公用權、嚴格自律;通過推行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廉政監督員等制度,督促執法執紀人員牢固樹立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不斷提高執法執紀能力和水平,爲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提供組織保證。  三、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中國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重視發揮法律法規制度的規範和保障作用,不斷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制化、規範化。以中國憲法爲依據,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規;以中國共產黨章程爲依據,制定了一系列中國共產黨黨內製度規定,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爲規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爲,中國共產黨制定了一系列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行爲準則和道德規範,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1997年開始試行、2010年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提出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比較全面地規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從政行爲,成爲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爲的基礎性黨內法規。針對權錢交易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07年頒佈《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對黨員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中可能出現以權謀私等8種行爲的處理辦法;2009年頒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嚴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爲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以及損害企業權益等行爲。爲規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爲,頒佈了《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明確要求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制定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如實報告本人收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產、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制定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這些規定,對維護國家利益、依法依紀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意識,具有重要作用。  爲確保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中國製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以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法律形式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作出規定。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建立了行政監察、審計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中共中央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定,對黨內監督的各項具體工作進行規範和完善。  爲依法依紀懲治腐敗,中國製定並不斷完善包括刑事處罰、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在內的懲處違法違紀行爲的實體性法律法規。在刑事處罰方面,通過制定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失職瀆職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腐敗犯罪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相關司法解釋,使之成爲懲治腐敗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據。在黨紀處分方面,中國共產黨頒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具體規定黨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爲、貪污賄賂行爲、違反財經紀律行爲等違犯黨紀行爲及其量紀標準,明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黨紀處分。在政紀處分方面,國家頒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具體規定政紀處分原則、權限以及各類違紀行爲及其量紀標準,明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紀處分。  爲保證以上實體性法律法規的執行,中國注重程序性法律法規建設。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頒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規定,對違法案件和違紀案件的受理、調查、審理和申訴工作予以規範,並建立證人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案件移送和協調配合制度以及被告人和受處分人權利保障制度。  中國還制定了一批與預防腐敗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範公務員的管理,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勤政廉政。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效防止腐敗行爲的發生。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管理方式和監督措施,強化了廉潔司法的要求。中國各地區各部門也依據憲法和國家法律,制定了與反腐敗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完善了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中國今後將更加註重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並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繼續制定新的、修訂原有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使之不斷髮展和完善。  四、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   中國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目前,已形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府內部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公民監督和輿論監督組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各監督主體既相對獨立,又密切配合,形成了整體合力。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重點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的監督。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加強黨內監督的措施和辦法,進一步完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詢問和質詢等黨內監督10項制度。中共中央和省級黨委都建立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等情況進行巡視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大力發展黨內民主,爲加強黨內監督創造有利條件。健全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推行和完善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制度。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規定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範圍。頒佈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黨員行使權利的程序和參與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  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國家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監督職權,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有關部門工作報告以及預算審查等手段,加強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預防和制止各種腐敗現象。  政府內部監督包括層級監督和監察、審計等專門機關的監督。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上級對下級、政府對部門、行政首長對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進行層級監督。監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依法對監察對象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勤政廉政等情況實施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這些監督形式對於規範行政執法、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重要作用。  政協民主監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主要通過召開會議、提交提案、組織委員視察、開展民主評議等形式,對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和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出臺重要規定前,都要徵求同級人民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和建議。  司法監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的監督是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是否合法、公正的監督。人民法院還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包括依法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和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爲的監督。人民檢察院通過對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實施對訴訟活動全過程的監督;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進行監督。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利。在中國,公民通過檢舉、控告參與反腐敗的渠道是暢通的。中國政府設有專門的信訪機構,受理公民提出的檢舉控告和意見建議。中國共產黨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檢察機關、政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等都建立了舉報制度,開通了舉報電話,設立了舉報網站,受理公民的檢舉和控告。對受理的舉報線索,相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調查或轉送有關部門處理。在鼓勵公民舉報腐敗案件的同時,國家重視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都對保護舉報人作了明確規定,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將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爲進行懲處。  中國重視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依法保護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的採訪權和輿論監督權,支持新聞媒體披露各種不正之風和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違紀問題。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關注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積極迴應社會關切,及時提出解決辦法,改進工作。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普及,網絡監督日益成爲一種反應快、影響大、參與面廣的新興輿論監督方式。中國高度重視互聯網在加強監督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加強反腐倡廉輿情網絡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完善舉報網站法規制度建設,健全舉報網站受理機制及線索運用和反饋制度,爲公民利用網絡行使監督權利提供便捷暢通的渠道。與此同時,加強輿論監督的管理、引導和規範,維護輿論監督的正常秩序,使輿論監督在法制軌道上運行。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對權力最好的監督。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制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重要法規文件,規定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公開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建立了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絕大多數縣級以上政府建立了政府網站。國家司法機關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等司法公開制度,爲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提供了有力保證。中國共產黨積極推進黨務公開,發佈實施《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公佈黨內事務特別是黨組織重大決策、幹部選拔任用、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等情況,拓寬黨員瞭解黨內事務和表達個人意見的渠道。五、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防治腐敗  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堅持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預防和治理腐敗。針對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大力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建立適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新體制新機制,努力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國政府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促進政府轉變職能。在全面清理審覈的基礎上,國家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大幅度削減和調整。2001年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國務院各部門共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2000多項,地方各級政府取消和調整77000多項,佔原有項目總數的一半以上。對於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通過廣泛設立行政服務中心公開審批,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及時監控,完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  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國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從源頭上防治用人腐敗。中國共產黨先後發佈《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行全面規劃,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原則、標準、程序、方法等作出嚴密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加強監督。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用人標準,全面推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考察預告、任前公示,以及幹部交流、任職迴避等制度,大力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推行和完善地方黨委任用重要幹部票決制。  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中國堅持以維護司法公正爲目標,按照科學配置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原則,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立警務督察制度,推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擴大司法民主,推進司法公開。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規範司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健全執法過錯、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司法公正。  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1998年以來,中國政府提出建立公共財政的目標,積極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部門預算公開、國庫集中支付、“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採購、規範轉移支付等改革。目前已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等納入預算或“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範圍,並將逐步實現全部繳入國庫的目標。國家已初步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部門預算基本框架,初步實現預算內外資金統籌使用、“一個部門一本預算”的改革目標。推進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職務消費制度改革,規範黨政領導幹部職務消費行爲。這些措施規範了政府理財行爲,增強了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效抑制了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腐敗行爲。  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爲防止投資領域腐敗現象的產生,中國政府着力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減少行政干預。2004年,國務院發佈《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經過改革,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逐步確立。國家不斷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完善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投資中介機構的監管。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試點,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級政府開展代建工作。  推動金融體制改革。中國實行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銀行與證券及保險業分業經營。不斷加強和改進金融宏觀調控,建立和完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金融市場秩序逐步規範。建立並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制度,推動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證券公司重組、保險公司注資改制等一系列重大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全面清理和處置歷史積累的金融風險,初步建立投資者保護制度。積極推動支付體系建設,推廣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完善金融賬戶實名制,有效防止和嚴厲懲處利用銀行賬戶、證券市場和資本運作等手段進行腐敗活動。建立覆蓋全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快建設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建立金融機構的客戶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記錄保存等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這些改革措施促進了金融業的規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和金融腐敗。  建立市場配置資源制度。中國政府注重完善制度,強化監管,防止在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出現腐敗問題。在工程建設方面,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有形市場,完善招標投標法律制度,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實施公開競爭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對經營性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2001年至2009年,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面積佔總出讓面積比例由7.3%上升到85.3%。在產權交易方面,規定必須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在政府採購方面,實行以公開招標爲主要方式的採購運行機制,2002年至2009年累計節約財政資金3000多億元。在礦產資源開發方面,嚴格執行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嚴肅查處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違法違紀行爲。  六、依法依紀查處腐敗案件  依法依紀查處腐敗案件,是懲治腐敗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嚴肅查處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腐敗行爲,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勢頭。  中國針對不同時期腐敗現象發生的特點,確定查辦案件的重點。20世紀80年代,重點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和利用價格“雙軌制”非法倒買倒賣行爲。20世紀90年代,以查辦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爲重點,着重查處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失職瀆職、貪贓枉法、腐化墮落等方面的案件,加大對金融、房地產、工程建設等領域案件的查處力度。進入21世紀,在繼續堅持查處以上重點案件的同時,着重查辦領導幹部利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等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索賄受賄的案件,爲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嚴重侵害羣衆利益的案件,羣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案件。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監察機關始終堅持依法依紀查辦腐敗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嚴格規範舉報、受理、初核、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執行、案件監督管理等各個環節,堅持文明規範辦案,保障被調查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申辯權、申訴權和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並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接受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後,及時對舉報線索和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和初步調查,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程序對案件立案偵查,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案件偵查終結後,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處理,其中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部門移送公訴部門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至2009年,各級人民檢察院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24萬多件。在懲治受賄犯罪的同時,中國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加大懲治和預防行賄犯罪力度。2009年,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作爲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中國,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於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按照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定罪量刑。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一律公開進行,並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在審判腐敗犯罪案件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不論腐敗分子現任或曾任職務多高,只要構成犯罪就依法定罪處罰,既不允許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因爲其特殊身份和社會壓力就加重處罰。  爲準確適用法律、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貪污賄賂瀆職等腐敗犯罪案件審判和公訴經驗的基礎上,依法適時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及時解決審判和公訴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正確審理、公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國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近年來,重點查處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和探礦採礦權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6大領域以及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出版發行、體育、電信、電力、質檢和環保等方面的商業賄賂行爲,依法依紀打擊跨國(境)商業賄賂行爲。自2005年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以來至2009年,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69200多件,涉案金額165.9億元。  中國政府把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作爲反腐敗的重要內容。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亂漲價、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羣衆利益的行爲,採取了專項治理措施。針對農村土地徵收、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出現的損害羣衆利益,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突出問題,採取專項檢查等措施予以糾正。國家加快改革步伐,相繼取消農業稅和義務教育階段收費,推行教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爲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創造了條件。  中國政府逐步加大以行政首長爲重點的行政問責力度,糾正執法不公、違法行政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爲亂作爲等行爲,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2009年發佈《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有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力等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7種行爲的,必須進行問責。2009年,共對7036名領導幹部進行了問責。  七、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教育是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多年來,中國堅持不懈地在國家工作人員中開展廉潔從政教育,在全社會加強廉政文化建設,促使國家工作人員增強廉潔自律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崇尚廉潔的良好風尚。  中國把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教育作爲廉潔從政教育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經常組織有關法制的集體學習,對推動全社會特別是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提高法律意識起到良好的帶動作用。目前,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國家機關集體學習已形成制度。中國政府積極開展全民普法教育,從1986年起,在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中連續實施了5個五年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共有8億多人次接受了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增強了公衆的法治觀念和對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監督意識。  中國重視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培訓,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制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把廉潔從政教育作爲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黨校、政府的各級行政學院和其他幹部培訓機構,把廉潔從政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作爲各級領導幹部的必修課程。建立50個全國廉政教育基地,編寫廉潔從政教育讀本,有針對性地開展崗位廉政教育和培訓。對於新任領導幹部和新錄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任職和上崗前的廉政培訓,建立廉政培訓檔案。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領導幹部選拔前進行廉政法律法規考試,並將考試合格作爲重要的任職條件。在領導幹部任職前進行廉政談話,做到防範在先。  中國注重開展示範教育和警示教育。通過新聞媒體報道、召開先進事蹟報告會、拍攝影視作品等形式,宣傳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先進典型和他們的事蹟。通過編寫典型案例教材、拍攝警示教育片、建設警示教育基地、舉辦警示教育展覽以及涉案人員現身說法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引以爲戒,發揮典型案件的教育作用,達到懲處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中國大力開展廉政文化建設,弘揚以廉爲榮、以貪爲恥的社會風尚。制定《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意見》,推動廉政文化進機關、社區、家庭、學校、企業和農村。注重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中的廉政文化精華,以文學藝術、影視作品、書畫展覽和公益廣告等形式表現廉政文化的豐富內涵,推出一批主題昂揚向上、時代特色鮮明、體現人文關懷的優秀廉政作品。通過這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廉政文化活動,歌頌了中華民族崇尚廉潔的優良傳統,展示了廉政建設的豐碩成果,推進了廉政文化建設深入開展。  中國重視對青少年進行廉潔教育。許多小學、中學和大學專門開設廉潔教育課程,編寫相關教材,有的還配備專門師資力量。同時,充分利用中小學生的夏令營、冬令營,以及大學生社會實踐和校園文化建設等課外活動開展廉潔教育,培養青少年廉潔、誠信、守法的良好道德意識和法治觀念。  八、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腐敗行爲呈現出有組織、跨國境的趨勢。加強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成爲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共識。中國重視反腐敗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主張在尊重主權、平等互利、尊重差異、注重實效的原則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加強合作,互相借鑑,共同打擊腐敗行爲。  中國加強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反腐敗交流與合作,已經成爲國際反腐敗的重要力量。截至目前,中國已與68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6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與美國建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並設立反腐敗專家組;與加拿大建立了司法和執法合作磋商機制。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同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反腐敗機構開展了友好交往,與俄羅斯等8個國家的相關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與聯合國、歐盟、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開展了多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等框架內的反腐敗合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與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簽署了檢察合作協議。公安部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建立了65條24小時聯絡熱線,同59個國家和地區的內政警察部門簽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爲推動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國於2005年批准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爲履行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中國成立了由24個機關和部門組成的部際協調小組,具體承擔國內履約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好有關國內法與公約的銜接工作。2006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預防、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先後批准加入4個與反洗錢相關的國際公約,併成爲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歐亞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組織、亞太反洗錢組織的成員。2007年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開展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  中國還積極加入相關反腐敗國際組織,參加和舉辦反腐敗國際會議。1996年中國和巴基斯坦等國發起成立亞洲監察專員協會。2003年批准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這是第一個針對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全球性公約。2005年加入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與提高透明度工作組、亞洲開發銀行/經合組織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2006年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起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這是世界上首個以各國、各地區反貪機構爲成員的國際組織。近年來,中國還成功舉辦第七屆國際反貪污大會、亞洲監察專員協會第七次會議、第五次亞太地區反腐敗會議、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首屆年會、亞太經合組織反腐敗研討會等國際會議,多次參加全球反腐倡廉論壇、政府改革全球論壇、國際反貪污大會等國際性反腐敗會議。  引渡和遣返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是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1984年,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加強了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2000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爲中國與外國加強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目前,中國已與35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加入含有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28項多邊公約。中國還可以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公約,與世界100多個國家開展包括引渡在內的國際司法合作。   結束語  爲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顯成效。幾十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是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是符合中國各族人民意願的,是符合反腐敗和廉政建設規律的。我們堅信,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髮展和法律制度體系的逐步完備,以及社會、文化等各方面事業的不斷進步,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完全能夠依靠自身力量和廣大人民羣衆的支持,把腐敗現象減少到最低程度。中國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前景是光明的。  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全人類的共同願望,也是世界各國政府和政黨面臨的共同課題。加強反腐敗國際交流與合作是中國政府的既定政策。中國將在國際和地區性反腐敗交流與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與世界各國一道,爲建設一個公正廉潔、和諧美好的世界而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