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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省紀委通報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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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強化監督執紀問責,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推動了黨風政風的持續好轉。爲進一步嚴明紀律、警示教育廣大黨員幹部,日前,省紀委通報了近期查處的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這10起問題爲:寶雞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王西科公車私用等問題。2016年3月,王西科乘坐該院公務用車,往返西安辦理私事。2015年7月至 2016年5月期間,其在配備公車情況下,違規領取補助油票200升,3次前往西安相關高校進行無實質內容的參觀同時領取出差補貼。2017年9月,王西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被收繳違紀資金。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電線電纜檢測中心主任徐森違規收受購物卡問題。2015至2017年,徐森收受線纜送檢企業所送價值8000元的購物卡。2017年6月,徐森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該院黨委書記、院長雷廣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漢中市漢臺區政協主席趙建武違規操辦生日宴問題。2017年1月,經趙建武同意,區政協祕書長兼辦公室主任陳永祥、工作人員黃超違規爲其操辦生日宴,邀請非親屬30人蔘加,趙建武收受禮金4000元。2017年7月,趙建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陳永祥和黃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西安市蓮湖區北院門街道辦違規發放購物卡等問題。2015年下半年、2016年,該街道辦違規發放購物卡和有價紙券,共計10.47萬元。2017年5月,該街道辦主任米健、副主任張偉、行政辦公室主任張學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資金被追繳。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區委組織部調研員、該街道辦黨工委原書記王超被誡勉談話;因履行監督責任不力,區紀委副調研員、該街道紀工委原書記張好琴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延安市安塞縣人民檢察院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5年11月和2016年4月,該院虛構加班記錄等資料,超範圍發放津補貼,共計20.25萬元。2017年3月,該院檢察長趙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渭南市臨渭區殘聯理事長姚國強組織公款旅遊問題。2016年7月,姚國強擅自變更外出學習行程安排,組織35名幹部職工前往太白山景區遊玩,公款報銷費用3.98萬元。2017年6月,姚國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他人員退賠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寶雞市太白縣體育運動中心主任趙玎公款喫喝等問題。2016年3月至5月,趙玎多次違規使用公款宴請私客,安排單位財務人員購買菸酒花費2500餘元,以公車加油、購買茶葉等名義將相關費用在單位報銷,公款報銷私家車加油費800元。2017年6月,趙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退賠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咸陽市乾縣圖書館館長暢大衛公車私用問題。2017年4月,暢大衛多次使用印有“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公車辦理私事。2017年5月,暢大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榆林市清澗縣住建局黨組成員白士收、招標辦主任白寶寧、縣污水垃圾處理服務中心副主任惠寶寧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問題。2017年2月,白士收、白寶寧、惠寶寧3人在處理某小區電梯停運問題過程中,違規接受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代表的宴請。2017年4月,白士收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白寶寧、惠寶寧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安康市漢陰縣漩渦鎮金星村黨支部書記李光勝違規操辦兒子婚宴問題。2016年12月,李光勝在營業性酒店爲兒子結婚設宴15桌之後,又於2017年1月在村民何某家中再次設婚宴16桌,違規收受禮金1.4萬元。2017年6月,李光勝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通報指出,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黨風政風持續好轉,但仍有少數黨員幹部對中央、省委三令五申置若罔聞、頂風違紀,觸碰紀律紅線。這10起問題中,有的不收斂不收手、違規收受禮品和購物卡,有的搞變通、虛構記錄違規發購物卡、發津補貼,有的擅自變更培訓路線、搞公款旅遊,有的將喫喝費用公款報銷、中飽私囊,有的公然私用有公務標識的公車,有的違規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有的異地分批操辦喜慶事宜並藉機斂財。這些受到處理的黨員幹部,明知有紀律要求,但仍心存僥倖、我行我素,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必須受到嚴肅處理。通報強調,中秋、國慶假期將至,要堅決防止公款喫喝、公款送禮、公款旅遊等“四風”問題擡頭。各級黨組織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爲管黨治黨、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層層傳導壓力,夯實主體責任,確保節日風清氣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節日不正之風,強化責任、強化監督、強化查處,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對無視中央、省委作風建設要求,無視紀律和規矩,繼續頂風違紀的,一律嚴肅查處,越往後執紀越嚴。對典型問題要加大通報登報力度,點名道姓公開曝光。對“兩個責任”落實不力、“四風”問題突出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委、紀委和領導幹部的責任,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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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天地源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專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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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深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在國企落地落實,豐富公司廉政教育形式,強化黨支部抓“兩個責任”、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制度的貫徹執行,9月22日下午,天地源黨支部開展了專題廉政教育培訓。公司全體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向黨組織靠攏的羣衆以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共計120餘人分別在西安主會場和上海、蘇州、深圳、惠州、天津、寶雞視頻分會場參加培訓。 培訓邀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西安市預防職務犯罪宣講團副團長姜傑授課,姜老師緊扣黨紀國法、典型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制、防範職務犯罪建議等三方面主題,結合國企經營管理特點,運用大量詳實的具體案例,進行了內容豐富、全面系統、深入淺出的講解。在場全體黨員、幹部對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有了新的認識,提高了廉潔從業意識。 培訓會結束後,黨支部將培訓課件發給全體黨員,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真消化吸收培訓內容,在本職崗位上落實好廉政建設各項要求。這次培訓是天地源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對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築牢黨員幹部拒腐防變思想底線的一次創新。今後,公司黨支部還將圍繞執紀監督“四種形態”運用、廉潔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等工作進行主動探索,爲公司追趕超越、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通訊員 章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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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咸陽市紀委通報11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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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幹部作風建設,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現將查處的11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市司法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程宏斌 ,在週末私用公車,醉酒駕駛造成交通肇事,被秦都區人民法院判決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市紀委監察局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2、長武縣愛衛辦幹部魚鴻,醉酒駕駛造成道路綠化帶受損,經公安機關認定負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 3、涇陽縣中張鎮財政所所長王俊,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扣分12分;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4、 三原縣交通局出租辦幹部同國剛,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三原縣電力局幹部張廣州,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6、禮泉縣人民醫院主治醫師段航空,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7、淳化縣石橋鎮秦河便民服務中心米倉村村委會主任馬成傑,酒後駕駛,阻攔交警正常執法,被公安機關處罰金200元;鎮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渭城區渭城街道辦事處石何楊村村委會主任張愛民,醉酒駕駛強佔對向機動車道,毆打執勤交警,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鎮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9、涇陽縣涇幹街道辦西關村村民馬鐵運,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鎮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禮泉縣城關鎮居民黃曜千,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鎮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禮泉縣西張堡鎮盧家村村民盧鬆,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金1000元;鎮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全市各級黨委(黨組)要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八小時外”的監管。全市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進一步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不姑息、不放縱,堅決從嚴從快處理。全市廣大黨員幹部要從中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增強紀律規矩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帶頭安全文明駕車,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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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紀檢監察報解析:酒後駕車幾種情形的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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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幾種情形的分析處理 案情簡介 【案例一】李某,黨員,某市工商局副局長。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後駕車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司法鑑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24.2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 【案例二】楊某,黨員,某市熱電公司副總經理。2017年5月11日,楊某酒後駕車前往某酒店旁邊道路尋找代駕司機,途中獲悉其已在酒店門口等候,遂駕車返回,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司法鑑定,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8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經代駕司機證實,當時楊某確已叫代駕服務並電話尋找中。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爲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楊某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三】吳某,黨員,某縣教育局副局長。2017年5月30日端午節晚上,吳某與家人聚餐後,駕車回家途中,被民警查獲,經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爲45mg/100ml,未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吳某罰款15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擬處理意見 筆者認爲,黨員酒後駕車行爲,應當根據情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上述案例中,行爲人酒後駕車情節不同、性質不同,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的規定具體分析。 評析意見 本案的焦點在於酒後駕車是否應一律開除黨籍,以及如何根據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進行統計。 案例一中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納入第四種形態指標 案例一中李某醉酒駕駛,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罰金1000元。《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同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依據上述規定應當給予李某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根據《指標體系》規定,第四種形態指標共兩項。包括: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後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情形。李某被判處刑罰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應納入第四種形態指標。 根據案例二中楊某行爲,黨組織應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納入第三種形態指標 案例二中楊某醉酒駕駛,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但因情節輕微,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根據該規定,應給予楊某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同時,楊某作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給予其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組織調整。 根據《指標體系》規定,第三種形態指標共12項。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3項黨紀重處分,行政撤職、行政開除等2項政紀重處分,降職、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組織除名(勸退)、其他重大職務調整類措施等7項組織措施。楊某因犯罪情節輕微,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紀檢機關對受到上述處理的黨員並非一律開除黨籍,其整體處罰程度比《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要輕,因此,楊某的違紀情形應納入第三種形態指標。 案例三中的吳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納入第二種形態指標 案例三中吳某酒後駕駛,雖未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但其行爲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門也因此給予其罰款1500元,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爲,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之規定,吳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爲與一名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吳某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指標體系》規定,第二種形態指標共21項。包括: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2項黨紀輕處分,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行政降級等4項政紀輕處分,以及取消榮譽稱號、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終止(罷免、撤銷、責令辭去)人大代表資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罷免)當選資格、終止黨代表資格、停職(停職檢查)、調整(調離)職務(崗位)、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組織調整類措施等15項組織措施。本案中,吳某違紀情節輕微,應給予相應的黨紀輕處分,無需給予黨紀重處分或開除黨籍處分,納入第二種形態指標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