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履行工會在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羣衆監督參與”職責,進一步規範和推動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責任制。
一、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各級工會組織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堅持“預防爲主,羣防羣治,羣專結合,依法監潛”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律賦予工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獨立自主、認真負責地開展羣衆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切實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
二、各級地方總工會主席對本地區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副主席負直接領導責任;勞動保護部門負直接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1、監督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開展調查研究,聽取職工羣衆的意見建議和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彙報,研究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3、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促進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應當實行建檔備查,發放隱患整改通知書,並跟蹤督促企業整改;對拒絕整改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參加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對不符合“三同時”規定的,向有關方面提出存在問題及解決的建議。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不予簽字。
5、按照國家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相應的地方總工會派員參加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
6、指導企業工會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羣衆性勞動保護活動,總結推廣羣衆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先進經驗。
7、在評選先進和勞動模範中,對發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或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和負有貴任的個人,提出意見,落實一票否決權。
三、各級地方總工會應建立負責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配備勞動保護專兼職幹部,爲勞動保護部門提供必要的經費、設備、交通和通訊工具。
四、企業工會主席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副主席負直接領導責任;勞動保護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直接貴任,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羣衆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織網絡。
2、聽取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彙報和職工羣衆的意見,研究解決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
3、監督和協助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4、參與集體合同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督促合同相關內容的落實。
5、參加本企業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上報傷亡事故。
6、獨立或會同企業行政開展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督促企業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要建立檔案,並跟蹤監督整改;對本企業無法解決的重大隱患向上一級工會反映。
7、組織職工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羣衆性安全生產活動。
8、宣傳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享有的權利與義務,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協助企業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9、密切關注生產過程中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問題。堅決制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遇到明顯重大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應代表職工立即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
五、企業工會在履行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遇到障礙、阻力,以至影響正常開展工作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反映,上一級工會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六、上級工會在參加重特大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時,發現下級工會有關人員沒有履行工會勞動保護職責並導致產重後果的,應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七、上級工會應對下級工會執行本貴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認真履行職貴,做出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未能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其改正。
八、鄉鎮、街道墓層工會聯合會,可以參照地方總工會的貴任執行。